(第十期)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简讯
作者: 来源:南海区教育局

  本期内容提要:
  1、 近期,上级下发了《转发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2006]128号)、《佛山市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佛卫〔2006〕216号)等一系列文件、通知,规范学校(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相关信息报告。
  2、 为了更好地贯彻上级要求,佛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发了“学生健康监护信息系统”( http://www.fschs.cn/),供全市中小学、托幼机构进行传染病相关信息报告。
  3、 我区在各个镇(街道)各选一所中小学(名单见后)作为试点学校,从2007年1月4日起,实行学生健康监护信息网络直报。

  本报讯:根据统计,2004~2006年每年八成以上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发生在学校和托幼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教育部共同制定了《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也据此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规范。2006年12月,佛山市卫生局、教育局共同下发了《佛山市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佛卫〔2006〕216号)。规范明确了卫生及教育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预防保健组织以及学校和托幼机构的职责;明确了传染病相关信息报告的内容、方式及时限;明确了以点带面全面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网络报告的要求。根据规范,学校和托幼机构的职责是:
  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2、负责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本单位内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4、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5、学校校长或托幼机构主要领导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选择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的在编人员担任学校疫情报告人,并为疫情报告人提供网络直报的条件。

  我区中小学从2007年1月4日起,开始实施学生健康监护信息网络直报


  为了贯彻上级要求,佛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发了“学生健康监护信息系统”( http://www.fschs.cn/),供全市中小学、托幼机构进行传染病相关信息报告。12月27日、31日,市、区两级分别组织第一期试点学校和各镇(街道)防保科进行了应用培训。第一批试点的学校有:

    在试点学校取得经验后,我区将在全区中小学、托幼机构全面推行学生传染病相关信息网络直报工作。

 

责任编辑:ying 发布时间:2007-01-05 17: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