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教育组、区直学校及相关人员: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每年进行一次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现就今年开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 (一)在以往教师资格认定中,未认定相应种类教师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正式教师; (二)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拟再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教师资格); (三)户籍在南海区或工作单位在南海区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南海区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可在南海区认定教师资格; (四)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含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其中乙肝检查结果判定标准参照粤教继[2004]22号文有关规定),南海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南海区人民医院(申报幼儿园教师资格指定南海区妇幼保健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按照省教育厅前年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执行,即社会人员(含代课教师)要求达到二级乙等;南海区的在职在编正式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以下简称为“两学”)课程学习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修学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相对应层次的师范类“两学”课程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南海去的安排补修相应层次的“两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或补修过相应层次的“两学”课程或本科期间学过《现代教育理论》并取得合格证书者,可免该课程。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外,其他申请人均需接受南海区继续教育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受理申请与认定 (一)受理申请时间:2006年11月22日至30日。 (二)受理申请地点:南海区教育局人事科。(即桂城区南兴三路三号,教育局二楼人事档案室) (三)教师资格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对于户口不在南海区,但人事档案挂靠在南海区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南海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南海区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幼儿园(户口在南海区的人员);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南海区教育局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南海区教育局审查后交佛山市教育局认定。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南海区教育局人事科提交以下相关的认定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8)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2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相关人员需提供相应层次“两学”课程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南海区在编人员可到教育局人事科复印成绩)。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除南海区在编教师外,其他申请人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在职人员由学校负责人审核并当场把原件退还申请人,保留加盖学校公章和审核人签名的复印件,由教育组统一在指定时间上送到南海区教育局人事科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社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在指定受理时间内由南海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其认定材料后保存其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南海区教育局人事科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必要时,人事科应要求其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六)认定费用及其他费用 1、认定费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省财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248号)的有关规定缴纳认定费用120元(不包含6元教师资格认定证书工本费)。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相一致的,不缴纳认定费用。 2、其他费用:普通话水平测试、“两学”补修和体检费,不属教师资格认定环节,申请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1)普通话测试收费标准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普通话培训与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326号)执行。 (2)“两学”补修收费参照我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实施方案》(粤教继[2001]8号)执行。 (3)认定体检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我省2005年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粤教继〔2005〕27号)的要求进行。资格认定工作中其他相关问题,参照《广东省2005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粤教继〔2005〕14号附件1)处理。 四、其他 佛山市南海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南海区教育局人事科(佛山市桂城镇南新三路3号二楼),联系人:何丹;联系电话:86335435;传真:86332746;电子邮箱:hdanny8005@yahoo.com.cn 附件:1、申请任教学科列表 2、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解答 3、学历认证中心联系电话 4、南海区2006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安排 5、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