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机编办〔2003〕124号)和《关于南海区各类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南机编〔2003〕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我区教育系统的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职工任用新机制,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建立 为保证我区优化教职工队伍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一)区、镇(街道)分别建立优化教职工队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教育的领导担任召集人,政府办、教育、财政、人事、编制、社保、法制等职能部门的领导为成员,成员单位各派1名联络员。 (二)区、镇(街道)、学校分别成立教职工聘任工作小组。 区教职工聘任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聘任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区直学校校长的聘任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区直学校教职工的聘任工作和镇(街道)学校的校长、教职工聘任工作;镇(街道)教职工聘任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镇、街道聘任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和中层干部的聘任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学校开展教职工聘任工作;学校教职工聘任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聘任小组)负责对本校教职工的聘任工作。 区聘任小组由区教育局局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镇(街道)聘任小组由镇(街道)主管教育的领导任组长,教办主任任副组长,教办人事政工员、镇(街道)教育工会委员、工会女工委主任、教育党总支委员、教代会代表等任成员;学校聘任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学校党(总)支部、行政、工会和教代会代表任成员,代表成员必须通过教师民主推荐产生。 (三)区直学校教职工聘任争议由区聘任小组进行调处;镇(街道)所属学校教职工聘任争议由镇(街道)聘任小组进行调处;聘任争议的当事人也可向区聘任小组申请复议或向区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编制管理 (一)编制标准 镇(街道)教办工作人员、各类学校教职工的编制按照《关于南海区各类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南机编〔2003〕2号)的标准核定。 (二)教职工岗位设置标准 各类学校的领导职数、各类人员的构成比例按照《南海区教职工岗位设置参考标准(试行)》(详见附件)配备。 1.行政 学校行政指校长、副校长、中层干部。 2.教师 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配备时尽可能实现学科教师专任化。 3.教学辅助人员和职员 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职员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配备时应严格控制教学辅助人员和职员在教职工编制中所占的比例,高中(职中)不超过15%、初中不超过12%、小学不超过8%。教学辅助人员应逐步实现专任化。 4.工勤人员 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工勤人员不占用教职工编制。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可实行项目承包或聘请临时工作人员,有收费项目的通过自收自支的办法解决人员经费,没有收费项目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村校由办学单位)核拨项目经费。 三、教职工提前退休和内部退养 参照国家公务员提前退休的条件和《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的有关规定,允许我区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在有效期内申请办理提前退休和内部退养,并适当提高他们的待遇。教职工提前退休和内部退养的办法按区教育局和人事局《关于办理教职工提前退休和内部退养的通知》(南教〔2003〕109号)文件办理。对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且工作年限满10年者,可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不能提前正常晋升工资,退休金按实际工作年限的规定比例计算。 四、人员聘任 (一)教办人员的聘任 1.聘任条件: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含在读),具备教师中级以上职称;信息技术达到中级或以上水平;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或以上水平(196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可放宽到三级甲等水平);新聘任人员必须具有学校中层以上的管理经验,年龄男不超过45岁,女不超过40岁。 2.聘任程序:镇(街道)主管教育的领导和教办主任按照教办人员配备的编制标准,设定教办人员岗位,明确岗位的条件要求和职责任务,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择优聘任教办人员。 3.聘任期限:1至3年。 (二)校长的聘任 1.聘任权限 教育系统各类学校校长由区教育局选拔任用。区直学校的校长聘任工作由区聘任小组组织实施;镇(街道)所属学校的校长聘任工作由区聘任小组委托镇(街道)聘任小组组织实施,确定校长人选后上报区聘任小组审定。 2.聘任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有正确的教育思想,懂得教育教学业务和学校工作规律,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团结教职工,依法治教,具有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2)大学或以上学历水平(小学、初中校长含在读,小学校长要求2007年底前取得大学学历、初中校长要求2005年底前取得大学学历)。 (3)具有中级或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4)有校长岗位资格证书和任职资格证书。 (5)近5年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并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 (6)信息技术达到中级或以上水平,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或以上水平(196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可放宽到三级甲等水平)。 (7)年龄要求:新任校长男不超过45岁,女不超过40岁,现任校长年龄可适当放宽。 3.聘任程序 符合校长聘任条件的人员通过自荐或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程序,竞争上岗。聘任程序如下: (1)公布职位。公布竞争职位、任职条件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 (2)公开报名。一般由个人报名,也可采取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 (3)资格审查。按照竞争上岗的条件,由各级聘任小组按照管理权限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4)演讲答辩。校长候选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演讲,介绍工作经历、德才情况、任期目标和实施措施,并进行答辩。 (5)民主测评。在一定范围内对校长候选人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6)组织考察。根据演讲答辩的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结果,按考察对象人数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的原则,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 (7)决定任命。实行校长任前公示制度,区教育局征求办学单位意见后,确定校长人选并进行任命。向校长签发《南海区校长岗位职务聘任书》,并与校长签订《校长任期目标责任书》。 如通过竞争上岗不能产生合适的人选,则以其他方式选拔任用。 4.聘任期限:1至3年。 (三)副校长和中层干部的聘任 1.聘任条件 具备大学及以上学历(小学、初中教师含在读,小学教师要求2007年底前取得大学学历、初中教师要求2005年底前取得大学学历),近5年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并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信息技术达到中级或以上水平,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或以上水平(196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可放宽到三级甲等水平);副校长还必须具有中级或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有校长岗位资格证书和任职资格证书。 2.聘任程序 由镇(街道)聘任小组、区直学校聘任小组核定并公布学校副校长和中层干部的岗位职数,人选由校长提名,报区、镇(街道)聘任小组审查确定。 3.聘任期限:1至3年,但不超过校长的聘期。 (四)教职工的聘任 1.双向选择 由镇(街道)聘任小组、区直学校聘任小组确定满足总编制人数的85%-95%的教职工直接参与双向选择。 (1)双向选择条件 参加教师岗位双向选择的人员应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合格的学历水平,信息技术达到中级或以上水平,普通话要求:196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要求达到三级甲等或以上水平(语文教师要求达到二级乙等或以上水平),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要求达到二级乙等或以上水平(语文教师要求达到二级甲等或以上水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直接参加双向选择: ①小学教师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初中教师达到大学以上学历,高中教师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含研究生课程班结业)、学位或“双学士”学位; ②近5年经区教育局推荐,获得南海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③近5年辅导学生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竞赛获得南海区级以上优秀辅导员等荣誉称号的; ④近3年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并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的; ⑤近3年承担过南海区级以上公开课的; ⑥近3年教育、教学论文经区教育局推荐获得南海区级以上奖励或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主办的教育教学刊物发表的; ⑦南海区职级教师。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数控制在总编制数的85%-95%左右,如符合条件人数超出或未达到规定比例人数的,可由镇(街道)聘任小组、区直学校聘任小组另行制定其他条件,但须经区聘任小组审定。 (2)双向选择程序 ①公布岗位。镇(街道)聘任小组、区直学校聘任小组公布双向选择的岗位、程序、办法等事项。 ②公开报名。由符合双向选择条件的人员报名。 ③资格审查。依据教职工的双向选择条件,由镇(街道)聘任小组、区直学校聘任小组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④选择聘用。由学校聘任小组择优确定人选,实行聘前公示制度,由校长聘用。 2.竞争上岗 不具备双向选择条件的教职工(人数为总编制人数的5%-15%)及参与双向选择但未能被聘用的教职工参加竞争上岗。 (1)竞争上岗条件 竞争教师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合格的学历水平。 (2)竞争上岗程序 ①公布岗位。镇(街道)聘任小组、区直学校聘任小组公布竞争岗位、程序、办法等事项。 ②公开报名。由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报名,逾期不报名者作拒聘处理。 ③资格审查。依据教职工的聘任基本条件,由镇(街道)聘任小组、区直学校聘任小组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④学科知识考试。由区教育局命题,各镇(街道)教办、区直学校组织实施。 ⑤教学能力测评。由学校聘任小组组织实施。 ⑥组织考察。由学校聘任小组进行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 ⑦聘用。实行聘前公示制度,由校长聘用。 3.聘任期限:1至3年。 说明:新教师和新调入人员由接收单位试聘1年,试聘期满后可正式应聘本镇(街道)或区直学校的教职工工作岗位。 五、待聘人员的处理 (一)人员分流 教办、中小学教职工通过双向选择和竞争上岗都未能获得聘用的人员,为待聘人员。待聘人员可按本人意愿选择以下分流渠道: 1.专业培训。由区教育局、镇(街道)教办或学校组织待聘教师进行教育专业培训。待聘人员在培训期间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工资及各项津贴、补贴,工龄连续计算,工资正常晋升不受影响,人事行政关系由原所在单位管理,但不占编制,待聘期间的待遇费用由区财政供给。待聘人员在培训期间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教育专业培训的人员,培训结束后,可参加原镇(街道)或区直学校的教师岗位竞争,对仍不能被聘用者,适当延长培训时间或由原单位、教办试聘到非教学岗位工作。 对未经组织批准,拒不参加培训或擅自停止参加培训的人员,作旷工处理,符合条件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2.自谋职业。待聘人员可调到我区教育系统以外的单位或直接申请辞去公职,自谋职业。辞职人员由原单位给予办理解聘手续,其档案移交区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二)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费以被解聘人员每工作1年,支付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待聘后被解聘的人员按照待聘前本人的工资标准计发补偿费);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发;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2003-2004学年被解聘人员或2003-2004学年待聘并于2004-2005学年被解聘的人员,由区财政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今后被解聘人员的经济补偿费,由各镇(街道)按政策支付。 (三)符合国家规定失业条件的被解聘人员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四)待聘人员与原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原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为被解聘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六、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区直学校要充分重视优化教职工队伍工作,加强领导,要根据我区优化教职工队伍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出适合本镇(街道)、区直学校实际的优化教职工队伍工作的具体方案。在优化教职工队伍的同时,要注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多渠道安排待聘分流人员,保证分流工作有序地进行。
附件:南海区教职工岗位设置参考标准(试行) 南海区教职工岗位设置参考标准(试行) 一、教学人员和教辅人员配备参考标准 (一)小学: 小学各类教学人员配备比例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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