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佛山市南海区职业教育培训中心
终止办学的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职业教育培训中心:
根据办学发展的需要,你中心的培训任务已结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法》第五十八条和六十条规定,同意你中心终止办学。请依法进行财产清算移交,交回办学许可证,并按相关规定销毁印章。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终止办学 通知
发至:佛山市南海区职业教育培训中心。 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