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育系统教职工出境探亲,出国陪读人员管理,维护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保障干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劳险字[1988]27号、粤人干(1990)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拟订本规定。
一、出国探望配偶或出国陪读者须在配偶出国满一年才能出境,但可以提前半年向本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准备手续。
二、申请出国陪读者需出具国外院校批准其入学的录取通知书。
三、已婚者探望配偶,4年一次,假期半年,不足4年者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如需续假的可向本单位申请事假1个月。
四、私事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意后报局领导审批后办理停薪留职手续);超过假期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归国华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10年以上,首次出境探亲,可给探亲假半年,确需要者可给续假1个月。
六、享受出境探亲的干部职工,其往返交通费只报销国内部分,不得报销飞机票和出租小汽车票,严格按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七、假期内的工资待遇如符合探亲条件的,按国家探亲待遇执行,续假的按国内职工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执行。
八、因私出境的,在境外的旅费、医疗费由本人自理。
九、获准出国陪读者,需同教育局签订停薪留职手续,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出国陪读者若不与原单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将视为自动离职。
十、本规定解释权属教育局人事科,并将视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
十一、本规定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有抵触的,以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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