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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实行校长负责制是学校领导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整个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校长负责制,就是校长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保证监督,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完善高效的决策指挥系统,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和省、佛山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长资格
1、任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关心和热爱学生,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现代教育意识强,有改革创新精神,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依靠群众,团结同志,严于律己,顾全大局。言行堪为师生的表率。
(2)小学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中校长、高中(含专业高中)校长具有本科毕业以上的学历。
(3)小学校长原则上具有小学高级教师的职务;中学校长原则上具有中学一级教师以上的职务。
(4)要求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与经验。
(5)新任校长的年龄原则上不应超过45周岁。
(6)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2、上岗资格:校长经过培训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未取得合格证之前,只能暂聘为代校长。
第三条 校长主要职责
(1)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和行政负责人。在上级机关和办学单位的领导下,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具有学校工作的决策权、指挥权、人事管理权,以及校产和财经管理权。
(2)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倾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按教育规律办学,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3)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依靠党组织,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发扬民主,重视教代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广大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4)主持学校全面工作。①重视学校德育工作。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加强德育工作队伍建设,采取切实措施。坚持不懈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②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齐各门课程。遵循教育规律,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③努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教育效益。④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总务工作为教书育人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搞好校园建设,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保护他们的健康。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群众福利。⑤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积极作用。⑥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5)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上述工作,并向校长负责。
第四条 校长聘任制
1、根据中组部、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实行"民主推荐和组织任命相结合”的校长聘任制。
2、校长任免程序
(1)由教育行政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校长任职条件,经过一定民主程序,(如听取学校党支部和教代会代表意见)提出任免对象。市直学校由教育局提名;镇(区)办高(职)中、初中和中心小学由镇(区)教育管理委员会或镇(区)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名;其余小学校长由镇(区)教办和校董会协商提名。副校长由校长推荐,并与上述提名单位协商提名。
(2)由提名的教育行政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察,写出考察报告,提出任免意见,交由同级党委(总支部)研究。
(3)市直学校正、副校长由市教育局任命。镇(区)中学、中心小学校长由镇(区)政府(办事处)提名报教育局批准任命。副校长由镇(区)政府(办事处)任命。
其他小学正、副校长由镇(区)政府(办事处)任命。
(4)为保证校长队伍的相对稳定,中小学校长一般不实行任期制,经考核称职者可连任。
(5)建立校长后备干部队伍制度。校长一般应从后备干部挑选任用。
(6)校长在任期内申请辞职,应提前三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任命机关同意方能离任。
3、考核制度
对校长的考核是加强对校长教育管理的重要制度。按我局制定的《南海市中小学校长考核暂行办法》(附后),每年结合学校学年自评考核一次,任职期满要全面考核。即每年一小考核,三年一大考核。对退休、免职或调动的校长要做好离任财务审计工作。
4、奖惩制度
对在学校领导工作中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努力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校长,给予表彰奖励。
(1)建立每年评选优秀校长制度。分别评出全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市及镇(区)的优秀校长。
(2)凡被评为各级优秀校长,从市或镇(区)的奖教奖学基金中拨出专款奖励。评为全国优秀校长的,晋升浮动工资一级。
(3)凡被评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市一级学校的校长,办学单位按不同的档次经予一次性奖励。
(4)凡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校长,分级予以通报表扬。
(5)实行校长津贴。有条件的镇(区)可实行校长聘金制度,标准由各镇(区)自定。
(6)凡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按任命程序给予解聘职务(免职)处理;凡在民意测验中教师意见较多的,要调整工作岗位。
(7)凡工作中失职,以权谋私,给国家、学校、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校长,视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条例原则上也适用于电大职业学校、中专学校、幼儿园。
第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南海市教育局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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