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佛山市委(90)17号文件精神和执行南海市有关计划生育条例,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1、市直学校、镇(区)教办和所属学校、幼儿园,必须有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本单位教职工的制生育工作,凡因领导失职而出现超生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市直学校、镇(区)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女教职工进行季度妇检工作(没有单位组织妇检的男教职工的配偶也应列入计划执行)。凡不按规定进行查环妇检的,应认真教育,经教育仍不执行给予停职检查,停职期间只发回档案工资及政策性补贴。
3、凡1979年以来超生第三胎的民师不予转为公办教师;凡抢生两胎的民师五年内不予办理“民转公”;凡违反计划生育者,不得办理“农转非”,三年内不得提职、提薪和领取奖金;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从出生到七周岁不得享受家属统筹医疗等集体福利待遇,一九八零年二月二日后超生两胎的教职工子女入托、入学加倍收费至小学毕业;超生三胎以上的第三胎加倍收费至初中毕业。
4、违反计划生育者必须按政策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态度恶劣,问题严重,影响很坏的或因计划外怀孕而擅离职守一个月以上的教职工,作开除公职处理(被开除的人员,必须先落实节育措施,交清超生费才能办理处分手续。)
(二)对因计划处怀孕而出走,学校,教办应组织力量追查,直到解决问题为止。
(三)被开除及离退职人员,离开单位十个月内出现计划外超生的,仍由原单位负责,并承担单位超计划生育处罚的责任。
5、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私婚或同居的,以及非婚生育者,必须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的,可予以开除公职处分。
6、各级学校均不得雇用、招聘、收留因违反计划生育而被开除或自动离职的人员,有雇用、招聘、收留超计划生育人员的单位,应按超计划生育单位处理。
7、从外地调人的教师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按要求落实节育措施后才准调人;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一律不得调进。从外来人员中招聘民师或职工时,必须查验《节育证》或《未婚证明》,无证的一律不得聘用。
8、“农转非”、自理口粮户均按城镇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城镇人口和自理口粮户迁回农村要求生第二胎的,仍按城镇人口规定的生育政策处理。
9、市直学校和镇教办必须及时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作出处理,并在两个月内向局送上处理报告。
10、凡该有认真执行或没有达到计划生育要求的单位,凡超计划生育的个人,当年均不得评为先进。
11、本办法解释权属南海市教育局。
12、本办法自一九九零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说明:实施本办法时应结合南教发[1997]30号,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执行。如两文规定有抵触的,以后发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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