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卫生室、校医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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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教办、市直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学校卫生工作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学校实际情况,经研究,作出以下规定:

  一、学校卫生室是在校长直接领导下,隶属教导处的一个部门,是实施预防和医疗保健的基层单位,同时也是一个医疗机构。因此,学校卫生室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执业登记。

  二、各中小学应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人员”的要求配足专职卫生人员,学校卫生室设备设施、药品配备,应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器材配备标准》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配齐、配足。

  三、学校校医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才能在学校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高等院校新毕业生必须在我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指导下试用一年,并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方可独立工作。学校聘用校医必须报保健所审查、登记。学校不能临时聘用或暂时安排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校医工作。

  四、学校必须安排校医参加我局或卫生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担任教学任务的校医必须参加有关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等的培训学习。

  五、校医必须忠诚教育事业,责任心较强,热爱学校卫生工作,有高尚的师德和医德,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熟悉学校卫生保健业务,尽职尽责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做好校长在学校卫生工作方面的“参谋”。同时,校医在学校享有与其他教职员工同样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附件:
     1、校医、保健教师职责
     2、广东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器材配备标准
     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关于"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的设置标准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04-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