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教育办公室、市直属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254号)规定,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全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经听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中小学“一费制”标准
(一) 各类小学“一费制”标准
单位:元/每生每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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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 费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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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小学 |
南海市一级小学 |
佛山一级小学 |
广东省一级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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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生书杂费 |
218 |
240 |
251 |
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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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读生书杂费 |
732 |
805 |
842 |
915 | (二) 各类初中“一费制”标准
单位:元/每生每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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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 费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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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初中 |
南海市一级初中 |
佛山一级初中 |
广东省一级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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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生书杂费 |
330 |
363 |
380 |
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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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读生书杂费 |
844 |
928 |
971 |
1055 | (三) 各类高中“一费制”标准
单位:元/每生每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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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 费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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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 |
南海市一级高中 |
佛山市一级高中 |
广东省一级高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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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生学杂费 |
950 |
1053 |
1150 |
1240 | (四) 各类职业高中“一费制”标准
单位:元/每生每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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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 费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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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职业高中 |
南海市一级职业高中 |
佛山市一级职业高中 |
广东省一级职业高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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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生学杂费 |
1250 |
1353 |
1450 |
1540 | 二、实行“一费制”后,中小学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书杂费(或学杂费)外,不得再收取课本资料费、练习本费、证册费、实习实验费、军训费等,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体验费、校服费,学生参加军训发生的食宿和服装费以及学校临时组织学生参加的课处活动不属“一费制”的范围,仍按粤价[2000]231号文的规定管理。
三、中小学住宿费的标准:初中230元/每生每学期,高中、职中250元/每生每学期,如有热水直供学生宿舍的学校,住宿费可加收100元/每生每学期;中小学体检费6元/每生每学期(或12元/每生每学年)。
四、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由学校酌情免书(学)杂费,减免人数为在校人数的5-10%;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的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免交书杂费。
五、对父母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父母长期患病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照顾入学,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学校入读的普通借读生,免收借读费。
六、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后,学校收取的书杂费或学杂费,只能用于学校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以及课本资料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支出以及上缴给各级政府部门。住宿费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的开支。
七、中小学“一费制”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学校提交的用款计划,按有关程序将所缴款项返还学校,由学校在允许开支的范围内安排使用。
八、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书杂费(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外,不得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不得违规使用教育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中小学“一费制”收费,应按规定实行公示制度,各学校需于9月20日前,按规定的样式(见附表),在学校的显眼处,公示本校的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接受社会和家长的临督。公示牌的尺寸不应少于80cm×80cm。
十、本通知收费标准从二00二年秋季入学起执行。
附表:
南海市中小学收费公示牌(样式)
学校名称:南海市×××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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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项 目 |
单位 |
收 费 标 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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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杂费 (学杂费) |
普 通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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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读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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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宿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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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检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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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伙食费、校服费,参加军训发生的食宿和服装费以及学校临时组织学生参加的课外活动,按粤价[2000]231号文的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市物价局收费科:6330544 市教育局计财科:6237720
监督电话:12358
二00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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