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市教育局校(园)长离任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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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审计机关关于对事业经费实施审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属我局管辖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提拔、辞职、免职、离退休及其他原因离任前的十天内,按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有关部门组织审计小组或委托中介审计机构对其责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二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帐簿、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核算,有无帐实不符问题。
  (二)各项收人是否按时人帐,应缴上级收人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偷漏、拖欠、截留问题,有无隐瞒收人、设置帐外等问题。
  (三)是否按国家规定在银行开立帐户,有无将财政性资金作储蓄存款或公款私存问题,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帐户问题,支票管理有无漏洞。
  (四)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现金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帐务处理是否符合财务制度,保管是否安全妥善。
  (五)各项财产、物资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有无擅自购买专控商品问题;是否严格执行验收、保管、领用、登记制度;有无被私人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
  (六)各类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及使用的收据是否合法,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问题。
  (七)各项经费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和专款专用,有无超支和挪用等问题,有无违反规定发放奖金、补贴和实物等问题,各项经费的使用是否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的经济效益。
  (八)各项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利用往来帐户隐瞒收人和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问题,有无利用往来帐户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和私自借贷资金问题,有无利用往来往帐户滥发钱物和套取现金问题;往来款项是否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和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等问题。
  (九)离任前有无突击滥发奖金、有无超标准外出旅游、有无盲目借贷造成严重经济后果等问题。
  (十)待决经济纠纷及其他需要审计的问题。

  第三条:审计结束后,由有关主管领导签发正式审计结论书,作办理离任手续的必要文件之一,并存人个人档案。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人、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其处理处罚依据,按《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被审计人如对审计结论不服的,可向市审计故提请复审。

  第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04-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