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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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我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在职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为晋升、聘任、奖惩、辞退及调资提供依据,根据《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考核暂行办法》和《佛山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人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考核应以引导工作人员坚持党的思想路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调动学校全体工作人员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的积极性,为推动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全面发展的四化建设人才为目的。考核要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是学校(含教办)幼儿园的教师系列及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公办教师与民办教师分列考核。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任职能力与技术水平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成果及社会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学校下达的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职责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职称、不合格三个等次。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中小学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标准,按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学年度量化考核评分标准进行,电大、师范及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技术为人员的考核等次标准,可参照进行。考核分为90分以上又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可定为优秀档次,60-89分的为称职档次,59分以下的为不称职档次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等次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三、职员考核的等次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底,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四、工人考核的等次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称职: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意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六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的人数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25%以内,其中优秀一档为10%,最多不超过15%。按南人字[1995]36号文中规定各个层次的工作人员评定优秀等次应分别计算比例的要求,学校(幼儿园)的正副校长(园长)考核为优秀一档的不能超过优秀一档人数中的15%。没有任课的或任职已满一年仍未持上岗证的正副校长,不能考核为优秀等次。以上各类人员应分别计算优秀等次的比例。公办、民办分别计算。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对我系统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学年终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学校要建立平时考核和上学期终的初次考核制度。被考核人每月根据自己履行的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如实填写《工作记实手册(《工作记实手册》各校或教办自行印制),主管领导每个学期审阅二至三次,根据平时掌握被考核人的情况,作出简要的评价。如被考核人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应及时对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缺点较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适当的处理。
  学年考核,应在平时考核和初次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被考核人对照自己的政治思想表现,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的履行完成的情况,从德、能、勤、绩等几个方面写出书面总结,如实填写学年量化考核表,在科、级组述职评议,最后,由学校考核小组全面衡量的基出上写出考核意见,评定等次。
  专业技术人员,已达到职称晋升的任职年限,需要晋升上一级职称的,还要进行任职期满考核,可结合学年度考核一次性进行。
  镇级学校的工作人员考核为优秀和不称职等次的应报镇教办考核委员会(小组)审核同意后方为最后考核结果。
  第八条 学年度考核结果,学校要及时公布。被考核人要填写考核小组对本人的评鉴意见,如对学年度考核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五天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一个月内作出明确的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属维持原来考核结果,应向被考核人做好思想工作。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考核委员会(小组)提出申诉。
  第九条 学年度考核工作一般要在8月底前结束、9月20日前要把《南海市教育系统国家公职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呈报册》、《南海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考核鉴定表》(指公办工作人员),交人事科存档,由人事科转送南海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条 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因要受到优秀一档比例控制,镇、区的校级领导考核,可集中到镇、区上进行;市直学校校级领导在学校考核,其考核结果由局领导审查核准。
  二、大、中专毕业生试用见习期满,同意转正的,可参加年度考核,评定等次;延期转正的,可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转正定级和任职的依据。
  三、本学年度调进的工作人员,由于调人时间不够一学年,其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根据原单位表现和现单位表现情况进行学年度考核。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其原单位考核,并根据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确定等次。经单位同意自费脱产学习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全年请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病重、病危需要照顾而请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其他情况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六、当年连续旷工二十天,或累计旷工二十五天以上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等次。
  七、被停职检查或立案审查的工作人员,在未结案之前,暂不参加考核,审查后若无问题的,应及时补办原年度的考核手续。结案后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则按下列原则办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工作人员,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等次。在受处分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写评语。上学期解除处分的,当年考核评定等次;下学期解除处分的,翌年考核评定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学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办理:
  一、学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工作人员,学校(单位)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南教发[1994]32号文执行。
  二、连续考核被确定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一档次的,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提前越级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晋升规定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参加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的考评。教师合符南海市职级教师评定条件的,优先推荐参加考评。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工作人员,下一学年实行试聘,对原聘任助级(含助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按低一级职务就近低套人职务工资。试聘人员的活的工资按南教发[1994]32号文执行。
  二、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进行培训。
  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本系统的评选先进活动和奖惩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每个学校(单位)均应设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按学校(单位)的规模由5-9人组成,校长担任组长,人事政工员、工会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学校行政领导占比例应低于三分之一,考核小组成员应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由群众选举产生。
  考核小组成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在群众中享有威信,并有一定的代表性。
  考核小组的职责是:组织、指导、监督本年学校(单位)平时和年度考核工作;拟定被考核人学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意见、评定等级;受理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复核申诉。
  第十五条 学校的校长(单位第一把手)、人事政工员及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建立和健全学校(单位)学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备案制度。工作人员的考核述职总结、考核表格等由学校(单位)妥善保管,不能遗失。人员调动也应将其考核材料及时转到所在的学校(单位)。
  第十七条 教育局人事科路镇、区教办要加强对学校(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海市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5日起执行。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学年度量化考核评分表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学年度考核登记表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
  ·南海市教育系统公职工作人员考核鉴定表
  ·南海市教育系统国家公职人员(  )年度考核呈报册
  ·考核及填表要求
  ·(  )年度考核统计表
  ·年度考核优秀(一)档名单登记表
  ·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人员登记表
  ·南海市教育系统公职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呈报表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04-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