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教师和职工的管理,根据粤人薪[1996]18.19号文件和佛人薪[1997]29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线实际,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病假规定 l、审批权限: 教师和职工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病假十天以上的,须有镇(区)人民医院或市人民医院证明,一个月以内的由校长根据医院证明审批,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的由校长加具意见,报局人事科(或镇区教办)审批,两个月以上由学校、局人事科(或教办)提出意见,报有关主管单位领导审批。 2、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固定工资部分加活工资部分,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获国家、省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教师、南粤杰出教师,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给。 (5)、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和身患绝症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6)、教职工病假期间,除按上述规定计发基本工资外,可继续亨受有关生活待遇。 二、事假规定 l、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事假一周内,由校长审批,一周以上由校长提出意见,送有关主管单位领导审批。校长、支部书记请假三天以上由主管单位领导审批。 2、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一学期事假累计超过半个月(每月按30天计)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活工资按50%计发,超过一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工资,固定工资部分按60%计发,活工资部分停发,超过一个半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探亲假的待遇规定 l、根据国务院规定,学校教职工应该在休假(寒、暑假)期间探亲。因此,探亲假期不另作安排。 2、职工探亲待遇规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距在100公里以外的,探配偶一年一次,未婚职工探父母一年一次,已婚职工探父母四年一次(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亦可选择探岳父母、公婆)。符合享受探亲待遇的职工,按规定可报销往返路费,其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四、因私事出境请假的工资计发 在职职工因私事出境,均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事假的规定执行。 五、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产假期间全部工资照发。法定产假90天,已办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35天,晚育(24周岁)第一胎增加15天。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哺乳休假的,哺乳假期间发给不低于75%的基本工资,并可继续享受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六、婚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在规定的结婚假期(法定5天,晚婚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10天)内全部工资照发。 七、丧假期间的工资 在规定的丧假期间(父母、子女、配偶、公婆、岳父母死亡)5天内,全部工资照发。 八、职工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九、事业单位计算工作人员工资,按每月实际工作天数21.5天计算。 十、关于旷工处理 (一)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的,学校应及时通知本人在限期内返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论处,无故旷工每天扣100元,寸口至当月应发工资总额为止。 (二)无故旷工,经学校通知仍不回工作岗位,超过二十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一、本规定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附说明:关于教育局干部的请假审批和待遇,按南人字[1996]32号和南人字[1997]8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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