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自主权,促进教职工的合理流动,调动教职工积极性,针对当前情况,一方面要防止一些学校随意解聘教职工或在解聘时没有按照一定的审批程序;另一方面又反对个别教职工工作不负责,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现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又不构成开除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经呈批后解聘(辞退)。
1、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者。
2、不服从学校正常工作安排,旷工或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20天或一个学年累计40天的。
3、严重违背《南海市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重大事故的。
4、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后,在规定期内(五年)没有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而原校又无法调整其他工作的。
5、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不得解聘(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患绝症、精神病及严重职业病的。
4、男性在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第三条 办理解聘(辞退)手续程序
1、经所在学校党支部(党小组)和教代会集体讨论,提出书面解聘(辞退)意见,详细、具体地说明解聘(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
2、解聘(辞退)前三个月将解聘书送达被解聘人,向其说明解聘(辞退)理由,(被解聘人要在解聘书上签名),允许其提出异议和申诉。
3、解聘书意见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属学校送教育局,镇、区属学校送镇、区教办)审议,并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派员深入调查了解、核实情况。
4、市教育局人事科将解聘(辞退)意见及调查情况交局人事会议讨论由局长审定。
5、最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并由教育局人事科办理解聘手续。
6、各学校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做到处理慎重,手续齐备。
第四条 善后处理
1、被解聘(辞退)人员应及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从事财务经济工作的,要搞清楚一切经济帐务关系。
2、各项解聘(辞退)、手续办妥后,发给解聘(辞退)证明。其人事档案半年内保存在教育局,被解聘者找到新工作单位,可办理转移。半年后则由局人事科将被解聘(辞退)的教职工人事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并通知其本人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3、所在单位应发给解聘(辞退)费,按本人被解聘时的上一个月的基本工资额为基数,工作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但最多不超进十二个月。
4、被解聘(辞退)人员有本办法第一条中的第(2)、(3)、(5)项情况之一的,不发给解聘(辞退)费。
第五条 被解聘(辞退)人,不得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不得损害原单位的各项利益,违者交由有关部门责令赔偿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解聘(辞退)工作,严禁单位领导滥用解聘(辞退)权,对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违者由行政监察部门和市人事局、教育局、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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