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19 14:5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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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一、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及中小学教育管理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考),普通高中毕业考试及其他面对中学生的中学教育考试。
三、本办法所指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管理规定》、《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保密条例》、《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考生守则》、《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监考员守则》、《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命题人员工作守则》、《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评卷员守则》及其他规定的行为,涉及泄密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按《保密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考试成绩的30%: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室的;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三)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成绩的50%:
(一)不按指定的考场、试室和座位号入座应试的;
(二)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考生号)的;
(三)用规定以外的笔作答的;
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一)旁窥两次,被监考员发现并发出警告后仍再犯;
(二)在试室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不服从监考员管理或警告,影响他人答卷的;
(三)接受由试室外任何人传递的任何条子;
(四)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
(五)互相交换答案、答题卡;
(六)向他人传递条子或答案;
(七)撕毁试卷、答案、答题卡;
(八)在试卷、答卷、答题卡上做标记;
(九)超过开考时间15分钟进入试室或在开考后不到30分钟退出试室;
(十)在考试时间内非特殊原因,未经监考员批准离开试室;
(十一)在评卷中被认定为答卷雷同。
(十二)携带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进入试室的;
(十三)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七、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一)冒他人名字考试或请他人冒名考试;
(二)考试进行时故意把试卷、答案、答题卡带出试室;
(三)考试前后盗窃试卷;
(四)考试前后出售泄密的本次试卷或答案,或以任何形式获取了泄密的本次试卷、答案;
(五)伪造证明、证件、档案取得考试资格;
(六)考试进行时物理取闹,破坏公物,扰乱考场秩序,威胁考试管理人员人身安全;
(七)在两科以上有第六条所列行为。